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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狗绳闯大祸!撞到大爷致伤残,狗主人被判赔10万余元

时间:2025-07-21发布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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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4 日 14 时许,申先生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黄河大堤路生态廊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养犬人赵某未牵绳的牧羊犬相撞,致使申先生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申先生未戴安全头盔。 2023 年 4 月 10 日,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申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44天。出院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颞骨骨折等。经鉴定,申先生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律师办案过程




张明月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且深入的研究。面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事故,张律师没有退缩,而是从繁杂的法律条文中寻找突破点。 





一方面,张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原则。针对赵某以交通意外事故主张无责的观点,张律师指出,即便事故被认定为意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动物饲养人违法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的牧羊犬未拴绳,符合这一情形。 




另一方面,张律师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责任划分的因素。考虑到申先生未戴安全头盔这一情节,张律师意识到这可能对责任比例产生影响。




为精准确定赔偿范围及责任划分比例,张律师不仅详细收集了申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票据,还深入调查了其工作及收入情况。经查证核实,申先生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实际劳动能力并通过务工获取稳定收入,本次事故确实导致了其实际误工损失。张律师通过对申先生劳务收入证明及伤情的综合分析,为后续依法主张误工费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在张明月律师有理有据的主张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牧羊犬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申先生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申先生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定赵某对申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先生各项损失共计 106375.82 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支付。为切实维护申先生的合法权益,我所指派经验丰富的执行律师杨家琦介入此案执行阶段。杨律师迅速行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协助法院查询、控制赵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法律的强制力与杨律师的专业施压,赵某最终认识到逃避责任的后果,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申先生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客户反馈与律师说法




申先生对张明月律师在诉讼阶段的专业代理和杨家琦律师在执行阶段的强力推进表示高度认可和衷心感谢。为表达谢意,申先生专程来到律所,向张明月律师和杨家琦律师赠送了一面书写着“专业敬业 为民解忧”的锦旗。申先生激动地表示,是两位律师的专业、执着和高效执行,才让他历经波折后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和公正。





张明月律师结合本案分析指出,此类案件看似因意外引发,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管理责任的严格要求。同时,受害者自身若存在过错,也会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养犬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拴绳、戴嘴套等,避免因管理不善给他人带来伤害。而作为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好安全头盔等防护装备,保障自身安全。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当面临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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