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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朋友替考 两人均被判刑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6-07-16 阅读数:

想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升学历,但又因工作忙碌没有时间复习,女子王某想到请朋友李某来帮忙替考。由于样貌跟证件照不符,替考的李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

今天上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某和李某罚金2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来,本市首例被告人在自考考试中因替考获刑的案件。

两名女子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摄/记者 曹博远

案情 一女子找朋友替考 两人双双被公诉

26岁的王某是陕西人,28岁,李某是山西人。二人均是大专文化。

2016年4月16日上午,李某代替王某到本市门头沟区某学校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进入某中学203考场。

从进入考场开始,监考老师便注意到了她。“因为我发现她的样貌跟证件照有些不符,当时没敢确认,就先暂时对她放行了。”监考老师说道。

随后,监考老师将情况通报了考务办老师。由于不能当场确认李某是否就是代替王某考试的人,考务办老师决定待李某考完上午的科目后,再向其核实身份信息。

考试结束后,李某被叫到了办公室。面对老师的询问,李某直接交待了其顶替王某考试的事实。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

当日18时许,王某也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李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供认不讳。

门头沟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对王某和李某提起公诉。

庭审 自称友情替考 受审时声音哽咽

上午9时30分,王某和李某被带入法庭。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位律师为她们做辩护。

庭审一开始,当法官询问两人身份信息时,两个女孩都抑制不住情绪,声音变得哽咽。法庭上,两人均表示认罪,并称此次属于友情替考,不存在金钱交易。

王某就职于某科学技术学会担任文秘一职,为提升学历,自2013年始参加多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王某称自己平时工作忙碌,又刚生完孩子,没有充足的时间用来复习。而在北京某大学读专升本课程的李某课程并非全日制,空余时间较多,加之李某也有“增加自己法律知识”的想法。在2016年初王某提出替考的想法后,双方一拍即合。

李某则擦干眼泪,说出自己答应为王某替考的动机,“因为我和她是朋友关系,替她考试也是为了增加我的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等内容,对我的工作有帮助,还能提升一下自己。”据其称。

考试当天,王某开车送李某到考场,并给了李某自己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李某称,她一进考场就坐错了位置,监考老师还问了她1990年出生的属相是什么等问题。

花数月复习法律备考

却称不知替考是犯法

据了解,两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庭上两人均称只知道替考是不对的,没有想到是犯罪行为。

据监考老师介绍,当天的高自考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的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两场考试均与法律相关。“为了准备考试,李某花费数月时间复习法律,可惜对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知之不多。‘学法者犯法’,令人感到遗憾。”

判决

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获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两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王某主动到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某和李某罚金2万元。

宣判后,审判此案的法官对两被告人表示,虽然法院对两人判处的是单处罚金,但该处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是属于刑法中的处罚,将形成犯罪记录进入两人档案。“你们均是不到30岁的年轻人,希望此次能吸取教训,在提升学历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自己的修养。”

文/记者 唐李晗

文章转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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