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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传统的思维里
签署婚前协议
是不被信任的表现
从感情上说
有些人的确难以接受
但是你要明白
爱情来时海誓山盟都尽是爱
爱情去时狭路相逢仍不识君
爱情不能抵御一切
这是成年人该有的自知之明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
男女双方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有些人会在婚前考虑签订婚前协议
在财产、小孩的抚养权等方面来作出约定
很多人会问,婚前协议有效吗?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基本上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无论是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
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
都有很多雷区
以下这些是从多个案件中
总结出的签订财产约定的雷区:
1、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
5、口头约定AA制没用,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有效。离婚当事人经常被问的一个问题是“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些人可能会回答“我们没什么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各管各的。”再问有没有协议,一般都回答没有。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有财产约定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