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郭某于2013年向王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王某当天向郭某支付了10万元的现金,郭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上写:“今借王某10万元,下面写上名字和日期。”后王某多次向郭某催要该笔欠款,郭某均表示暂时没有钱,等有钱了就给,并于2014年在一张纸上写“2014年10月10日前还清”,该笔款项一直持续到2018年,郭某一直没有还钱,遂王某找到了我们,想要得到该笔欠款。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向郭某实际支付了款项;
2、如果向法院提交2014年郭某出具的字据,那么郭某肯定会以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来抗辩。
律师处理方案:
让王某给郭某打电话,询问借款什么时候能归还,以此来证明两个事实:
1、该10万元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2、王某一直在持续的催要该笔借款,郭某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归还借款。
开庭过程中,郭某的律师果然以本律师分析的上述两项理由作为答辩的理由。但是经过本律师的开庭前的准备,庭审中的举证和辩论,最后法院完全按照我们起诉的主张判令由郭某偿还该10万元的借款并承担逾期的利息。
其实在实务中,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很常见。本律师认为只要该录音的取得形式合法,对方的言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录音资料中能够显示出对话双方的身份、关系,录音具有真实性连贯性,就能够达到我们想要证明的目的。如果我们还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那么基本可以认定案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