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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四环追尾事故:见死不救是否等于故意杀人 原创: 小鱼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7-22 阅读数:

7月16日凌晨,一段记录了追尾车辆从冒烟到起火,最终被火焰吞噬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从这段由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辆白色汽车追尾了一辆工程车,两车停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


白色车辆前侧渐渐开始冒烟,后来已经浓烟滚滚,车内有一位驾驶员和一位乘客。在两车一旁的车道上,此时还有其他车辆匆匆驶过。站在一旁着浅色短袖上衣、手持手机的这位男子,是前车司机。

 

旁人一直在呼喊“先别打电话了,快赶紧把你的车往前挪”“我开车给你拉一下,你先把人弄出来”,但铲车司机却一直在打电话。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画面中车辆前侧的浓烟中,渐渐出现了明火。火势在车身迅速蔓延,几位路人用车内的灭火器进行扑救,但是此时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它渐渐将整辆车吞噬。

 

最后,视频里传来路人的叹息:

“救不了了,人已经没了。”


视频被发布在网络上之后,引发了大众的各种讨论:

网友A疑惑:“一开始火不大,为什么不上去看看车里的情况一直打电话?

网友B猜测:“(司机)的想法是要保持现场原状等交警来鉴定,证明是对方主要责任,他把救人性命放在了后头考虑”

网友C追问:“铲车可以上四环吗?如果连后尾灯都不带亮,能不追尾吗?


很多人认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第一件事就是要把车停下来然后报警,其实这个做法是错误的,事故发生后,要先看看有没有人员伤亡,有伤亡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一步要救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目前,警方认定视频中的铲车司机戚某某涉嫌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一些网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什么样的罪?

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过失致人死亡的是说他其实在主观上面并不是希望这个人死亡,但是因为他的过失导致了这个人的死亡。一是因为他的疏忽大意,本应该能预见到这个人会死亡,或者说这个结果会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二是因为太过自信,虽然他预见到了,但太过自信,觉得可以避免,却未能避免,导致了这个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间接故意杀人虽然是说主观,但还是一个故意。但是他这个故意,并不是去积极地追求这个结果的发生,而是说他放任了这个结果。就是说他已经预见到了这个结果会发生,但是,他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至于说结果是会发生还是不会发生,在他的内心其实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他并不是去积极的追求。这个是一个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那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就比较重了。故意杀人的,将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只是警方对戚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理由。这和检方是否提起公诉、以什么样的罪名提起公诉;以及法院最终以什么样的罪名定罪量刑,没有必然联系。不论是在公检法哪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发现了新的线索,那么最终的罪名都有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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