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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纠纷案例--韩某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5-29 阅读数: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珠劳人仲案字【2014】584号之终局
申请人:韩xx,女,汉族,1966年xx日出生,户籍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xxx号,公民
身份号码:44040219660703xxx
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xxx幼儿园,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珠xx大门口侧。
法定代表人:杨xx,校长。
委托代理人:薛xx,被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委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洋独任处理本案,并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德文、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薛x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观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5月18日开始到被申请人处入职上班,岗位是勤杂工,往后分别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与被申请人每年续签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7月31日,在申请人多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情况下,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是按时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考勤、优秀、慰问金、开门利是、过节费、学期奖、年终奖、生日、降温费等。2013年度,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2056.36元。但是,自2014年开始,被申请人开始无故降低了申请人的正常工资,2014年1月至6月,申请人的平均工资减低为1480元/月,基于这种不公平待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未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2014年7月3日,被申请人更变本加厉,罗列出一系列莫须有的罪名,指责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到工作职责,以此为由辞退申请人,并限期申请人必须在3天内离职。上述事实可见,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740元。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合同台帐》;2、《劳动合同书》(2008年、2009年);3、《辞退通知书》;4、《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5、《2012年教职员奖励工资》;6、《2013年优秀员工奖》、《2013年2月各项补助表》、《2013年度教职员工春节慰问金》、《2013年1月至12月员工收入情况表》及工资表;7、2014年1月至6月工资发放表;8、珠劳人仲案字(2013)1161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从2013年5月1日起由八百调整至一千三百八十三元,实际工资的减少是所有员工都减少了500至1000元,并不是申请人一个人减少,原因是幼儿园的经费是由警务区拨付持,直到今天为止,警备区仍未将经费拟付给幼儿园。二、申请人长期拒绝完成工作任务,上班时间消极怠工,无故大吵大闹。甚至辱骂他人,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三、申请人伪造学历,其提交给被申请人的学历经被申请人多方核实该学历是伪造的。四、申请人谎称在幼儿园摔倒,企图骗取被申请人医疗费用。五、申请人骗取被申请人开具基本工资证明,其以向政府申请困难补贴为由骗取被申请人开证明,其拿到证明后恶意提起仲裁和诉讼,严重的给被造成了额外的诉讼成本损失,如律师费、交通费等。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姚x龚xx的证人证言;2、申请人上下班打卡记录;3、《普通高中毕业证书》;4、《申请报告》;5、《关于预支儿教经费支付员工工资的请示》。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5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勤杂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2013年5月起调整为1380元/月。工资表显示2013年度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160元、考勤、优秀、慰问金、过节、学期奖、奖励工资、降温费、生日、开门利是、慰问金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工龄工资60元、岗位活工资1100元组成,每月固定发放,优秀员工奖(绩效工资)由福利、安全奖、质量奖、优秀奖各100元共400元构成,2013年发放了11个月的优秀员工奖,其他项目的发放时间、金额均不固定。2014年1月起申请人领取的工资条显示申请人的工资仅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80元组成。在庭审中明确其请求的工资差额为2014年1月至6月期间每月绩效工资400元、工龄工资70元、2014年6月的高温津贴120元/月、2014年2月、5月过节费各100元、2014年3月、4月、6月过节费各200元。被申请人在庭审时辩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80元/月已经包含了绩效工资400元和工龄工资70元,不存在拖欠的事实。被申请人因上级经费没有到帐,所以未发放申请人2014年6月高温津贴。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作不属于高温作业,申请人不应享受高温津贴,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发放了申请人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的降温费120元/月。被申请人2013年度发放了申请人7个月100元至300元不等的过节费。今年被申请人未发放申请人除五一节以外的过节费。申请人的工资表显示被申请人2014年4月份工资中已发放申请人五一过节费100元。
2014年7月3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被辞退,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一、工龄工资。2013年度申请人的工资表显示申请人的工龄工资包含在基本工资1160中,每月固定发放。2014年度,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条仅显示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80元/月。被申请人主张1380元/月已包含工龄工资70元/月。从申请人2013年度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申请人的工龄工资、岗位活工资1100元,每月固定发放,构成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组成部分。2014年度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80元/月,这其中包含工龄工、资70元、岗位活工资1100元,被申请人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未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发放其2014年工龄工资要求补发,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即为优秀员工奖。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14年度的优秀员工奖400元/月已经发放,包含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80元/月中。但被申请人每月发放的1380元中减去固定发放的工龄工资70元、岗位活工资1100元,只剩余210元,不足400元。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申请人的绩效工资190元/月(400-210),应予补足。申请人该项请求,本委予以部分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差额1140元(190元/月×6个月)。
三、高温津贴。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高温作业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且被申请人2013年度5月至11月期间发放了申请人降温费120元/月,本委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作不属于高温作业,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辩称上级部门的经费没有到位,并非不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抗辩理由,本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份的高温津贴150元。申请人请求120元/月,于法不悖,本委予以准照。
四、过节费。过节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是否发放过节费以及发放的金额,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发放过节费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2014年度被申请人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员工过节费以及发放的金额。被申请人已发放申请人2014年5月份过节费100元,被申请人根据其自身情况没有发放申请人其他节日的过节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要求按2013年度的标准向其支付过节费,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差额114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份的高温津贴12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内容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杨洋
二O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吴绮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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